中新網重慶12月18日電 (郝紹彬 屈冬梅 劉賢)路邊行人被因無證駕駛逃避處罰導致側翻的黑三輪撞傷,醫治無效死亡,四年後死者家屬向公安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記者18日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行政賠償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死者家屬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已過法定時效,行政機關所作行政決定並無不當,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9年12月16日10時許,王某無證駕駛無牌號三輪摩托車在重慶渝中區某車站附近停車待客。民警見狀上前糾正其違法行為。王某為逃避處罰駕車擦撞民警後逃跑。民警遂駕駛警車尾隨。
  王某駕車逃跑途中,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將鄧某撞傷,後醫治無效死亡。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4年2月27日,鄧某的丈夫和女兒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同年4月9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以超過時效且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相對人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且無法定的導致時效中止的情形,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判後解析稱,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超時效申請國家賠償的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9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導致時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應當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鄧某受傷之日起計算兩年內,但原告2014年2月27日才請求國家賠償,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導致時效中止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標題:行人被黑三輪撞傷致死 家屬逾期請求行政賠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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